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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民法典]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
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: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】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义务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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